《道歉條例草案》委員會繼續於3月15日召開會議,討論草案的各項細節。《道歉條例》目的是提倡和鼓勵作出道歉,防止爭端惡化,促進和解。但我認為在實際操作上仍有很多不確定性,包括什麼情況可行使酌情權。
根據條例草案,要行使酌情權接納道歉為不利於某人的證據須“過五關,斬六將”,草案所列明的條件含糊不清,而第7條又指出道歉並不等於該人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。屆時,單單就是否可運用酌情權一事已可能需要打幾天的官司。因此,我認為第8(2)條違反了設立《道歉條例》的原意,酌情權可能會引致更多爭議。
政府代表回應指,道歉不一定會包含事實陳述,道歉的涵義非常廣闊,可以讓當事人靈活處理有關事宜。